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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五粮液”遇上“大午粮液”

2018年2月7日  北京商标异议律师   http://www.bjzmscqls.cn/

河北大午酒业是河北大午农牧集团的子公司,其在白酒产品上注册有第9480721号“大午”文字及图商标。

河北大午农牧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自1995年开始,申请并在其产品上使用“大午”文字及图商标。河北大午酒业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产品容器及包装上使用“大午粮液”。

五粮液公司认为其行为侵害五粮液公司“五粮液”“五粮”商标权,遂向一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 立即停止侵害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在《齐鲁晚报》中缝以外版面登报消除影响;

2.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一审二审中,法院均支持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大午粮液”标识与“五粮液”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判决河北大午酒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但是在最高院再审时,推翻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做出了河北大午酒业不侵权的判决。

 最高院认为:

 1.  首先,河北大午酒业享有在白酒产品上使用第9480721号“大午”文字及图商标的权利。其次,在白酒行业中,存在其他含有“粮液”字样、使用注册商标+粮液作为商品名称的产品,“粮液”并非五粮液白酒的专有名称。再次,次,河北大午酒业在产品容器及包装上使用的“大午粮液”标识,与“五粮液”商标字数、字形、含义、视觉效果均不相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五粮液公司产品有特定联系。

2.     仅凭河北大午酒业企业网站产品介绍中的一处“大五粮液坛装54度”文字,不足以认定河北大午酒业侵犯五粮液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3.  以“孙氏家酒大午粮液打造老百姓喝得起的五粮液”作为宣传用语,虽具有与五粮液公司产品的品质和价格进行对比、突出大午粮液白酒质优价廉的意图,但该用语突出宣传“孙氏家酒大午粮液”,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五粮液公司产品有特定联系,不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亦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4.     《鲁中晨报》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品质百姓价格”“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用语,具有与五粮液公司产品的品质和价格进行对比、突出大午粮液白酒质优价廉的意图,但上述广告均有较为突出的“河北大午集团酒业有限公司”字样,足以表明商品来源系河北大午酒业,不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五粮液公司产品有特定联系。

综上,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侵犯五粮液公司“五粮液”“五粮”商标专用权。河北大午酒业、鲁中传媒公司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在判断商标是否侵权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商标共存于市场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最高法的判决也体现了这一点。

即使“大午粮液”和“五粮液”在发音上十分近似,但是考虑到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不仅靠商标读音来辨别商品,更主要的是根据商品的外包装以及生产厂家。

当河北大午集团酒业有限公司在销售产品时使用的包装,宣传语足以表明商品来源系河北大午酒业,不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五粮液公司产品有特定联系时,就不能简单的判定其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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