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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第一案

2018年3月30日  北京商标异议律师   http://www.bjzmscqls.cn/

洋河怎么变成椰汁牛奶了?


2016年9月12日,原告洋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被告某酒业经销处以75元的价格购买了“‘洋河’椰汁+牛奶”一箱,并取得购物发票、收据以及联系名片各一张。公证人员现场全程监督。


相关证据显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装瓶正面均印有“洋河Yanghe”商标,下印有“椰汁+牛奶”文字以及椰果、椰树的图案;外包装顶部印有“舌尖上的洋河挑逗你的味觉”等文字。


原告认为

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洋河标识与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完全一致,只是被控侵权产品的洋河标识除了洋河中文汉字,下面还印有洋河的拼音“Yanghe”,所以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舌尖上的洋河”宣传语,利用了原告品牌的知名度,会让普通消费者联想到被控侵权产品系原告生产制造,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

被控侵权产品标识的汉字部分与涉案商标内容相同,但字体不同,且被控侵权产品标识洋河文字的下方注有洋河拼音,所以两者差别明显;关于不正当竞争,其认为是利用了近年来比较流行的“舌尖上的中国”的表达方式,并没有傍名牌的故意。


争议焦点


1涉案商标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法院认为,“洋河”商标于2002年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经过洋河公司长期大量地推广、宣传、销售、维护,“洋河”商标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积累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应认定为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

 

2原告指控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成立?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为“洋河Yanghe”,该标识的文字部分与涉案商标“洋河”一致,且“Yanghe”为“洋河”文字的拼音,两者构成近似,汤某在明知“洋河”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不但没有合理避让,还选择了与其近似的标识进行注册使用,侵权恶意明显,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权。


同时,被控侵权产品上印有“舌尖上的洋河”宣传文字,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声誉的主观意图,足以误导公众将其产品与原告发生混淆、误认或建立联系,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徐州某食品公司、汤某、淮安某饮料公司、江苏某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第12356049、5540137号注册商标的行为;


被告徐州某食品公司、汤某、淮安某饮料公司、江苏某商贸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某酒业经销处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470448号“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被告徐州某食品公司、汤某、江苏某商贸公司赔偿原告洋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50万元。


对话法官


判决结束后,小编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柯胥宁


柯胥宁说,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采用的是先申请先注册制以及分类注册制,没有使用要求,也没有数量限制。本案被告正是利用了这一制度设计,在与原告“洋河”商标不同的商品种类上注册了多个近似商标,并授权他人使用。这种恶意注册的行为虽然具有明显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但由于被告的“洋河Yanghe”商标已获得授权,给其不正当的经营行为蒙上了一层“合法”外衣,也给原告维权带来了难度。洋河公司曾通过行政程序寻求救济,但因受周期影响,未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案中,虽然被控侵权“洋河Yanghe”标识系得到合法授权的注册商标,但在涉案“洋河”商标于2002年已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被告多年来大量地申请与“洋河”近似的注册商标,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即使被控侵权“洋河Yanghe”标识已获得授权,但由于注册和使用行为本身存在恶意,违反了商标法诚实信用原则,也应承担立即停止使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