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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诉"飞天不老酒"商标侵权,索赔300多万!

2018年4月9日  北京商标异议律师   http://www.bjzmscqls.cn/

酒水饮料界外包装被仿冒已很常见,除了地球人都知道的红色罐装某饮料,还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个核桃......还有,农夫山泉的茶π到各种风格茶π......这次是贵州茅台飞天酒......


称“飞天不老酒”与“飞天茅台酒”包装相似,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将“飞天不老酒”的所属公司以及生产商、网售平台诉至法院,索赔300万余元。


飞天茅台酒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出的一款酱香型白酒,茅台集团经过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分别在2012年12月28日和2013年1月14日依法获得单飞天图案和文字的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证编号分别为第10147169号第10195572号




茅台公司称,飞天牌“贵州茅台酒”所使用的色彩、图案、文字及其组合,尤其“飞天侍女图”的图案,经过精心设计并长期使用,已经成为茅台公司知名产品飞天牌“贵州茅台酒”的特有包装装潢,该装潢已成为其区别于同类产品的显著特征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了一一对应的认知。


茅台公司认为,“飞天不老酒”所使用的产品名称及包装装潢与自家的第10147169号单飞天图案、第10195572号文字商标构成商标性近似,对其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仿冒和近似。同时,相似的商标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致使消费者将“飞天不老酒”误认为是飞天牌“贵州茅台酒”的姊妹产品或子品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飞天不老酒也有商标


然而,被告“飞天不老酒”并不这样认为。


贵州飞天不老酒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飞天不老”是2001年10月14日注册的第1651473号商标,期限至2021年10月13日。


“飞天不老酒”使用“飞天不老”,是对第1651473号商标与被告企业字号的正当合理使用。商标使用时间早于茅台公司主张保护的上述商标的核准时间,且在茅台的两个注册商标之前,并且不老酒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经过合法许可手续。


庭上,茅台公司还对飞天不老酒和飞天茅台酒进行现场勘验。认为飞天不老酒的飞天仕女图与飞天茅台酒的基本一致,包括裙摆朝向等。飞天不老酒公司则回应侍女图是敦煌壁画图案,属于公共领域资源,原告没有独占的权利,不能排斥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使用。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组织调解,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包装近似引发的商标侵权,然而因为双方都有商标而争执不下。往往此类包装近似引发的争议案件,不仅涉及到商标侵权,还会涉及到外观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等一系列其他知识产权层面。本案的审理中并没有提及此方面,或许,茅台公司并没有对其产品的外观设计和著作权申请保护。


提醒:“预防大于治疗”,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提早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做好商标、专利、版权实时监管,建立知识产权预警保护机制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