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产权知识

川剧《金子》编剧妻儿称重庆川剧院侵权,一审法院判合理使用

2018年5月2日  北京商标异议律师   http://www.bjzmscqls.cn/

入选首届“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十大精品剧目的《金子》即将被搬上银幕。
“《金子》的编剧是我父亲隆学义,这是公认的事实。”4月30日,国家一级编剧隆学义之子隆准告诉,重庆市川剧院(以下简称“川剧院”)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于2015年底,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备案拍摄电影《金子》,目前该影片已开机。
去年,隆准和继母马光华将川剧院起诉至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川剧院公开道歉,并支付报酬50万元。近日,渝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川剧院不构成侵权,无须向隆学义家属支付报酬。
目前,隆准和马光华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月30日晚,川剧院副院长杨敬华表示,有关该院与隆学义家属之间的争议纠纷正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目前对方已上诉,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隆学义之子:《金子》的剧本是我父亲创作的
《金子》根据曹禺的《原野》创作改编,曾入选首届“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十大精品剧目、文化部首届“优秀保留剧目”第一名,获得包括文华大奖、中国艺术节大奖、中国戏曲学会奖在内的各类大奖35项(其中国家级大奖共18项)。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官网资料显示,“《金子》提升了重庆文化形象,成为中国戏曲现代戏的一个里程碑。”在该剧中饰演女主角的沈铁梅凭借精湛表演,于2000年获得中国戏剧梅花奖,这也是沈铁梅第二次获得该奖项。
隆准称,《金子》的剧本是其父亲隆学义创作的。他向出示了数张颁发给其父的奖状,以证明隆学义是《金子》的编剧:2000年10月,隆学义的作品《金子》在“2000年中国曹禺戏剧奖·剧本奖”的评选中获剧本奖;同年,隆学义的剧目《金子》在文化部第九届文华奖评选中荣获文华剧作奖……
隆准展示的一份由中国戏曲学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上写道:“隆学义同志创作的川剧高腔《金子》……对原剧作者著作版权的无偿提供,致以崇高的敬意,并深表感谢。”


2005年5月,隆学义在重庆市版权局对《金子》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号为“作登字31-2005-A-2646号”,作者、著作权人均为“隆学义”。

隆准说,隆学义于2015年2月23日病逝。病逝后,隆学义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转移至其配偶马光华和儿子隆准享有。


2005年,隆学义完成著作权登记。
院方曾发邮件与家属沟通授权书事宜

隆准称, 2015年9月21日,时任川剧院副院长的陈立平给他和马光华发过一封电子邮件,沟通过授权书事宜。
陈立平在该邮件中写道:“对于签授权书一事,我已咨询过拍摄过电影的上海和北京昆剧院,他们的做法是,如果编剧为剧院在编人员,均没有再给经费,因为当初在排演中已支付给编剧一定的劳务费。至于您们对签本次电影拍摄的授权书有什么想法可提出来商议。”
不过,隆准称,收到该邮件后,他和马光华并没有出具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发布的“关于2015年12月(中旬)全国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公示的通知”显示,《金子》由川剧院备案,备案立项号为“影剧备字【2015】第6187号” ,编剧注明为“隆学义”。
去年4月,隆准接到重庆川剧院邀请他出席电影《金子》的开机仪式。他这才知道,在川剧院未获得授权书的情况下,电影《金子》依然获批了。他说:“我们认为这是对著作权人的不尊重,更是对逝者的不敬。”
6月,马光华和隆准将川剧院诉至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川剧院公开道歉,并支付报酬,暂定按50万元计算。


一审:川剧院不构成侵权
今年3月30日,渝北区法院作出(2017)渝0112民初14110号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驳回马光华和隆准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载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方面:第一,剧本《金子》是一般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第二,如果《金子》是一般职务作品,那么川剧院拍摄电影《金子》是否属于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第三,如果属于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那么川剧院是否需要向隆学义支付报酬。
法院认为,剧本《金子》系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隆学义所有。隆学义生前为川剧院的编剧,其职责为撰写剧本。剧本《金子》为隆学义执笔创作。故原告主张剧本《金子》属于一般职务作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川剧院关于剧本《金子》属于法人作品,其是著作权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川剧院拍摄电影本质上是委托他人通过摄像机对其在舞台演出川剧《金子》的整个过程予以记录,川剧院并未超出其舞台表演的业务范围。究其实质,川剧院拍摄电影《金子》是对剧本《金子》的表演,而川剧院的业务范围就是排演川剧,对川剧剧本进行表演。
法院认为,马光华和隆准指控川剧院拍摄电影的行为实质上是川剧院依照舞台剧《金子》原来的剧本、演员,对该剧再次表演并使用摄像机记录的行为,上述行为未超出其业务范围,不构成侵权,属于合法使用,故川剧院不需要向隆学义支付报酬。


不服判决已上诉
目前,隆准和马光华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月30日,隆准告诉,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拍摄电影本质,是委托他人通过摄像机对其在舞台演出川剧《金子》的整个过程予以记录,并未超越其舞台表演的业务范围,这与事实不符。
他说,根据川剧院与英国迪尔哈特制作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签订的《金子》电影拍摄合同,乙方负责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金子》电影拍摄及后期制作,二是川剧传承记录片的拍摄与制作。为了保存整个拍摄过程并作为历史资料保存,川剧院将聘请第三方对乙方的部分拍摄活动进行拍摄记录。
一审诉讼代理人、重庆川剧院副院长杨敬华表示,有关该院与隆学义家属之间的争议纠纷正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目前一审判决已出,法院认定川剧院不需再向隆学义支付报酬,目前对方已上诉,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