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ST呼吁英国知识产权局实施欧盟指令第四条
2018年5月18日 北京商标异议律师 http://www.bjzmscqls.cn/
反软件盗版联盟(fast)呼吁英国知识产权局实施欧洲议会及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第2004/48ec号指令中的第四条。
英国现在有机会在其向欧洲委员会所做陈述中说明这一点,此前英国已经公布了对上述执行指令的评估报告。欧洲委员会正在举办一场公共讨论会,就未来可能采取的措施进行探讨。
各方利益相关者均借机向英国知识产权局进行反馈。
反软件盗版联盟在过去几年来一直为英国实施上述指令(尤其是第四条)而积极奔走。第四条一旦生效,将赋予反软件盗版联盟以其自身名义采取行动打击盗版、维护其成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反软件盗版联盟总顾问julian heathcote hobbins说道:“当2006年决定不在英国实施这些条款时,我们非常担心,不过这也是指令中第四条有意为之。指令谋求的这一重大变化在当时甚至直到现在仍然是英国能否获得有效知识产权执法的核心问题。”
“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往往需要应对版权、商标及外观设计等多种完全不同的因素。由若干执法机构及相关组织代表进行集中执法通常是最适当的办法,事实上也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
他补充说:“尽管我们注意到第四条(c)款中的要求后面附有下列文字:‘且在适用法律条款允许、并与适用法律条款相符的情况下’,但是我们并不认为全面实施这一条款是在做表面文章:承认上述要求正是这一指令主旨的重点。”
“如果不能妥善实施第四条,我们即认为英国未能妥善实施上述指令。更重要的是,这致使英国与在整个欧洲实施的重要举措脱节,这些重要举措能够确保知识产权执法更为强力有效,而这种强力的执法这正是英国国内许多工作与努力的倚靠。”
背景资料
第四条 有权申请各项措施、程序和补救办法的人群
各成员国应承认以下人群有权要求申请本章中规定的各项措施、程序和补救办法:
(a)知识产权持有人,且符合适用法律条款;
(b)其他所有被授权使用这些权利的人,尤其是获得使用许可的人,且在适用法律条款允许、并与适用法律条款相符的情况下;
(c)通常被认可有权代表知识产权持有人的知识产权集体权利管理机构,且在适用法律条款允许、并与适用法律条款相符的情况下;
(d)通常被认可有权代表知识产权持有人的专业辩护机构,且在适用法律条款允许、并与适用法律条款相符的情况下。 (编译自rfpconnec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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